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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建霖即陳世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32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當日餘額依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675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2,283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
四、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