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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蔡來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51,78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7,802元㈡41,628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㈢270,194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30,499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