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8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6年10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96年10月11日止,尚結欠56,852元消費款、3,435元循環利息、56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60,847元未為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