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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異議人與債務人蘇金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