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99,25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㈡325,109元,及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3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