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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曉菁  
債  務  人  鄭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3,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核貸4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第1期採固定利率0.11%,第2期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於前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3年6月19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6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7.97%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帳戶往來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詎債務人自114年5月27日及114年6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記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關於債權人之上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1,184元
自114年5月27日起
至114年6月27日止
年息4.01%
1
331,184元
自114年6月28日起
至115年3月27日止
年息4.812%
1
331,184元
自115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1%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2
260,000元
自114年7月21日起
至114年8月21日止
年息9.68%
2
260,000元
自114年8月22日起
至115年5月21日止
年息11.616%
2
260,000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