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澤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九六、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4年6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