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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澤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九六、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類別應更正為『民事裁定』,理由一及二支付命令應更正為『本票裁定』,理由四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