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傅永龍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一、郵務送達費部分
預納郵務送達費63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7人×10份×43元-1000元=631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收入部分
㈠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已自原工作處「靖宇工程有限公司」退保)?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相關入帳證明(聲請人雖已提出其名下各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為佐,惟前開交易明細自102年起迄今均無交易紀錄,無法佐證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薪資收入為真;另聲請人補陳之資料需載明有加班費、相關津貼與獎金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等)。
㈡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生活支出部分
㈠請陳報聲請人實際之每月電費支出為何(聲請人雖提出台灣電力公司金門區營業處函文佐證其每月電費支出,惟按前開函文所載之歷次應繳電費數額(每2月為1期)計算聲請人每月應支出之平均電費,與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
㈡另請陳報用以佐證聲請人每月支出瓦斯費、加油費之相關單據。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商業保險部分
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股票投資部分
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