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謝喬安律師
陳惟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型號H428x407x20x35之H型鋼材156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0,146元,及自113年8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物品之價值核定為5,950,14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311,230元(含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1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