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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詮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2月5日
153,290元
SCAB0000000
2
113年2月20日
 25,907元
SCAB0000000
3
113年2月5日
 63,000元
SCAB0000000
4
113年2月5日
102,900元
SC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