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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謝慧華
被      告  山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立
被      告  邱冠立即雙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103至10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本院收費處、收狀處)、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7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