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翊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7,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9年5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1月21日止累計367,496元未給付,其中349,494元為本金;17,20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