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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何月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63元,及其中5,777元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