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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立安  
債  務  人  林暐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049元
自114年10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295%
2
66,128元
自114年9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年息2.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049元

自114年11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20%計算。
2
66,128元
自114年10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