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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洪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336元,及其中31,633元,自民國10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6年9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4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2,33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1,63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03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1,633元自10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