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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林勤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0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1
10,555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
2
32,614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
3
66,992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