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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葉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9,49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50%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114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並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以年利率3.15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14條第二項第四款,已於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而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債務人自114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