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7,5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187,522元正未給付,其中
175,510元為消費款;10,81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