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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賴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9,701元(含本金27,048元、利息2,653元)及其中27,048元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7,048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7,048元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