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許舜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6,09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付400元,第2期計付500元,第3期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的部分,債權人所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固已明文約定,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336,091元元,既已內含3期合計1,500元之違約金且業已受償,此有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可稽(114年10月7日、114年11月9日、114年12月7日分別計算並收取違約金400元、500元、600元),則債權人即應不得再另請求自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故逾此之違約金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