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程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7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