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鋐疄(原名柳長毅、柳傳榮)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柳鋐疄(原名柳長毅、柳傳榮)已於債權人聲請
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5年1月24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
,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即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