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林凱哲
債 務 人 曾國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07,1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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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