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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筑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4,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2,930元
自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
2
17,062元
自114年1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