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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肅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博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博如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大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蔡博如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件附卷可佐,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繳聲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