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克育
債 務 人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許文雄
債 務 人 李瓊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1,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