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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6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9,7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3,615元
自115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5%
002
119,741元
自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3,615元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119,741元
自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