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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鄭敬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117元,及其中71,503元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敬緹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15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117元整(手續費365元整、消費款71,5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49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