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子涵於民國113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8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