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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子涵於民國113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3,732元
自115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