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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廖上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443元,及其中97,992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