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杜氏清徵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08,3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186,884元,及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