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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債  務  人  杜氏清徵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08,3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186,884元,及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