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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陳志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0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5月19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4%計算之利息(現為12.65%)。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聲請人縮減請求遲延利率為1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2月18日,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87,0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釋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歷史利率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7,074元
自115年2月19日起
至115年3月18日止
年息12.65%
001
287,074元
自115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12.6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