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研菱(原名徐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1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研菱於民國112年3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970,000元,約定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9年3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5月11日止累計618,179元正未給付,其中609,450元為本金;8,02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