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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潘硯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到期日
年息
1
2,41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
2,90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3,21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44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5
462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6
4,883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7
7,776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8
612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
5,324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0
4,654元
自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