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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孫孟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孟賢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5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27,437元整(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年息不超過15%。利息計算:1,68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437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