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富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富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7日止累計52,420元正未給付,其中49,932元為消費款;2,48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