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謨鳴
蔡伯聲
嚴珍英
一、債務人蔡伯聲、蔡謨鳴、嚴珍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3,4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謨鳴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蔡伯聲、嚴珍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0,000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4份,金額總計192,14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蔡謨鳴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3,46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於115年3月1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蔡伯聲、嚴珍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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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