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瑋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255元,及其中49,802元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112年2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5年5月24日止,帳款尚餘53,255元,及其中本金49,80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