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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趙秋森  


債  務  人  阮金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本金序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支票號碼
1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
2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