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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楊皖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皖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3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103年9月26日止,尚結欠2,616元消費款、121元循環利息、50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3,237元整未為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16元
自103年9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2,616元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