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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綵柔(原名張婷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1
1,788元
自10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2
6,507元
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3
4,785元
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
4
4,427元
自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