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勁梅
周秋瑛
陳利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6,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勁梅邀同債務人陳利勝、周秋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36,92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勁梅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利勝、周秋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貸款放出查詢單、借保人基本資料、借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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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