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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瑩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607元,及其中以110,088元為本金計算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瑩薇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112年5月18日起至119年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7月6日止累計112,607元正未給付,其中110,088元為本金;2,034元為利息;4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瑞美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0,088元
自115年7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