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董溪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董溪水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115年4月17日止,尚結欠23,818元消費款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