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許哲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4,124元,及其中9,624元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11,661元,及其中7,661元自9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9,482元,及自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