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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弘柱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據此,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上以國字記載之票面金額,部分國字明顯有經改寫,則揆諸前開說明,此本票即屬無效票據,是以,聲請人據此為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許弘柱
114年6月20日
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
未載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