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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泳澔  
相  對  人  陳路加(即陳錦池之繼承人)


            陳紀杰(即陳錦池之繼承人)


            陳欣琳(即陳錦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錦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錦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籍設:金門縣○○鎮○○00號)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惟被繼承人於110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32830號債權憑證影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頁面及內容公告影本、繼承人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資料,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清單索引卡查詢資料,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朱秀娟、三男陳柏年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6號事件案卷可稽,是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