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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薛天啟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伊因無資力預納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