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